一、离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表1:
表2:
表3:
从表1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多达73%是由女方提起的。近年来,随着妇女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使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等各领域中,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由此以女方为原告主动起诉离婚的比例逐渐加大。
但是,却存在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女性的文化程度通常低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而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密集分布在25到40岁之间(表2),这个年龄段大多是八零后,可知八零后一定程度上推升了离婚率。结合表3数据,八零后婚姻正处于5-10年的婚姻危险期,这也是相较于刚步入法定婚龄的九零后以及婚龄长久的七零、六零后等老一辈而言,八零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根据表3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婚龄越长离婚的比例越低,相反婚龄越短离婚比例越高,婚龄在10年以下的是婚姻危险期,约有60%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而在10年以下的婚龄中,5-8年婚龄的比重较大。结婚后,两个人的爱情的逐渐消散,取而代之的是两个家庭的家庭琐事,这在一定程度上考验双方的感情,可见“七年之痒”之说是有一定依据的。婚龄越长,也说明年龄的增加,生活阅历和经验的增长,使得双方学会在矛盾和摩擦中相处和平衡,更加能够体谅和包容对方。相反刚结婚不久的年轻人不善妥协、不愿将就的傲气往往导致相互之间矛盾的加深。
二、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一)提起离婚原因
1.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在现代社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强,夫妻之间也会因为种种原因分居,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动分居,不愿共同生活。而分居时间长的结果往往导致夫妻间的隔阂加大,最终走向了离婚。很多离婚案件的起诉状中,离婚理由十分简单,只有寥寥数语,多为“分居,感情破裂”等,由于“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在发生一点小冲突后,就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2.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当代年轻人面临着婚恋的压力,往往通过他人介绍后就草率结婚,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和磨合。婚前双方的不合被爱情、婚姻压力所装饰和掩盖,在婚后爱情被生活的繁琐所冲淡,价值观、性格上的种种不合在婚后暴露无遗,甚至双方都难以忍受,寻找不到磨合点。
3.性格不合,争吵频繁。工作压力以及双方家庭的压力,例如婆媳等家庭成员之间相处,也成为家庭和谐的干扰因素。
4.酗酒、赌博、家暴等陋习。一些当事人脾气暴躁,常为一点小事就对配偶动粗,特别是一些男方,往往还伴有酗酒、赌博等陋习,并屡教不改,致使对方难以忍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5.婚外情。在当今社会,一部分人道德观念不牢,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就产生了 “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过错方欲通过离婚“去旧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长痛不如短痛,决意冲出“围城”。但是婚外情由于举证难等原因,一般法院不予认定。
6.一方无责任心,不愿承担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离婚案件中常有一方缺乏责任心,对另一方与子女不闻不问,不给予生活费,不承担扶养和抚养义务,导致另一方压力过重,从而提出离婚。
7.一方有生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般是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传染病或精神病而导致离婚,双方没有进行婚前体检,婚后发现一方生理上患有疾病,医治后仍不能生育子女或者无法进行夫妻生活,从而引起离婚诉讼。
(二)婚生子问题
因为离婚案件中大多数都有子女,故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从表中数据可以得知,婚生子对于维系婚姻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双方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的占了大部分,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基本条件、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等等。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问题不再局限于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主张探视权、争夺抚养权、推脱抚养责任、子女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费用如何分配等问题突出。
(三)聘请律师的情况
由图表中可知,接近四分之三的人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只有28%的人选择聘请律师,其中又有7%聘请了两个律师。婚姻属于双方当事人较为私人的事情,有些较为特殊的个人情况或者隐私,当事人不愿意让过多的人知晓,这是不聘请律师的一个原因。也存在着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当事人不愿聘请律师。
但是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相关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短时间难以熟练掌握和运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取证等等方面的进行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一般而言,对于法律适用复杂、家庭财产构成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往往需要聘请离婚律师居间调解或者代理诉讼,能够对争议化解促成调解,婚后的财产分配、抚养权分配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婚后财产
一般而言,房产是家庭财产中占比最大的一项财产,所以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离婚纠纷首当其冲的问题。在许多离婚纠纷中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往往造成了旷日持久的消耗,浪费司法成本和当事人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补偿。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房屋取得的具体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大量的房产纠纷不是产生在如何分割房屋上,而是产生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上。
涉及日常用品、电动车、机动车等动产分割案件占比14%,仅次于不动产。投资款占比接近于动产,约占10%。对于以上财产应当确定其是否系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旦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应该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割原则,按照不同财产的特性予以分割。
股权在财产纠纷中是占比最小的,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离婚股权分割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关于一方隐名、单方转让等等存在的股权争议问题还很多。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通常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该笔债务是以两人名义亦或是个人名义。现实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判断债务是否系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数据图来看,离婚诉讼最后被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即使在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件中,也有70%的案件是第二次起诉,且第一次起诉就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很大部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中国历来都受“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离婚诉讼中同样体现。我国法律中就规定了法院判定离婚之前必定要经过离婚调解程序。而法官也不会轻易判定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法条规定的很明确,但是由于该标准较为抽象,同时举证困难,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分寸,故法院一般都会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却以破裂为由,而判决驳回起诉。所以,如果当事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一般会倾向于判决驳回离婚诉请。这种裁判做法事实上在许多法院已经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再次起诉,法院一般就会认定感情确以破裂,但是实践中也不乏起诉两次,法院仍驳回起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在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占了大比例,接近80%,可见上诉得到改判的成功率并不高。故在一审当中得到相对理想的判决是很重要的。在离婚诉讼中,律师作为一个地位中立的专业人士,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说服不太冷静的当事人接受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案或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可行方案,也就是最优解。同时律师的介入有助于纠纷得到公平解决,提高效率,有效地节约当事人成本。避免纠纷进入无休止的消耗。
鉴于二审比较高的维持原判率,为增加一审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诉讼,不是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四、建议
综合以上数据,资深专业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想为离婚当事人提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打算提起离婚或是对方提出离婚时,应第一时间开始着手准备证据,特别是有关财产方面,更应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以及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财产证明、财产出资证明、争取抚养权证据,甚至是若对方有婚外情的,搜集婚外情证据;
第二、保持冷静,在对子女、财产等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的基础上,与对方先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可委托律师代写以保障权利,同时更能在严谨的程度上防止后续纠纷发生;
第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意欲起诉或对方已经起诉的,建议委托律师,分析案情,并就证据予以搜集,制定切合个案实情的诉讼策略,防止错失最佳诉讼时机,特别是关于证据方面,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如怎样的证据才能构成婚外情、家暴等,需由专业律师予以分析更为有效;
第四、而就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纠纷时,倾向于维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环境,所以,现孩子跟随的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是有利的。为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应尽量展示有益于小孩成长的环境,除此之外,除了争取抚养权外,还可主张探视权、明确子女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费用分配等问题。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原创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