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与张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选择姓氏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父母双方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同等的决定儿子姓氏的权利。虽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儿子姓氏随母,男方应配合变更儿子姓氏,但男方嗣后明确表明不愿意儿子变更姓氏,则不受强制。 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35号 案情 原告:区某 被告:张某甲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原、被告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儿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户籍、姓氏跟随原告,每个月双方各有权利探望子女一次等。同日,双方登记离婚。现原告以被告不配合将儿子张某丙姓氏变更为随原告姓氏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审判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自由的规定,子女有自由选择姓氏随父还是随母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张某丙有自由选择姓氏随父还是随母的权利,但由于张某丙尚未成年,该权利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姓氏随母,被告应配合变更儿子姓氏,但选择姓氏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被告作为父亲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与原告同等的决定儿子姓氏的权利,虽然被告曾经承诺儿子姓氏随母,但是被告现在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儿子变更姓氏,姓氏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不应受到强制。原、被告作为张某丙的父母在选择张某丙的姓氏的问题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应共同协商解决,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变更儿子姓氏随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子女抚养福州家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后有探望权的一方不来看孩子,直接抚养方能申请强制执行吗?2025年9月12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夫妻互相放弃探望权与抚养费,事后反悔又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2025年9月10日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七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2025年8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写明孩子成年后仍需付大学学费,若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能获支持吗?2025年7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二婚丈夫豪掷300万为前妻子女买车买房,离婚后遭女方一纸诉状讨还近一半,是否合理?2025年6月27日福州律师评析: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谁,只认继父”为由反对探视能成立吗?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