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因女儿离婚失去住房,凭女婿12年前写下的保证书,能否守住安身之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居住权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2012年,成都市民郭某与妻子万某购入了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万某的母亲王老太因资助了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夫妻俩于2013年亲笔写下保证书: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王老太都可无条件住到百年后。2023年,郭某与万某因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将房产判归郭某所有。王老太认为自己没有住所,女儿也没有房屋提供给其居住,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郭某认为不应该由其向王老太提供住房。两人僵持不下,面对无房可住的困境,王老太持保证书起诉前女婿,要求确认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请。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保证书签订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保证书内容明确约定“无条件居住至百年”,已具备居住权合同的核心要素。王老太自2012年起持续居住案涉房屋十余年,已形成稳定的居住权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但利民可适用”原则,本案对居住权的约定在前,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居住权益不以郭某、万某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谁对王老太负有赡养义务等条件为前提。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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