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婚生子不配合私生子进行亲属关系鉴定,能认定婚外生子的继承权吗?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同年生育一女李宝(化名)。2021年,李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仍未能和好,李某坚持要求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宝主要由李某和王某的母亲抚养照顾,2021年9月,因李某与王某的母亲发生冲突,4岁的李宝被李某的父母带回河南老家。
李宝现随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李宝的抚养权。
李某的父母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李宝带回老家藏匿,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李宝见面,已构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剥夺了孩子享受母亲亲身陪伴、亲自抚养的法定权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激化了夫妻双方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恶劣,应予禁止。
现李某、王某双方均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制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既成事实,企图以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严重损害了王某与李宝的母女亲情,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王某具备抚养李宝的条件,法院判决李宝由王某抚养。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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