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婚前债务另一方竟然也要承担,只因婚后所得房屋是负债经营抵债所得,这个圈绕得有点大!
本案中,被告周某从事油漆工作,其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被告秦某应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对于此,被告秦某也未提出相反的意见。同时,作为配偶的被告秦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周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在工作中因雇员受到伤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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