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提示大家,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行为,只要双方签字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这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所规范的婚内房产加名、赠与行为不同,后者属于单方赠与性质,房屋未过户前赠与方原则上还可撤销,而本案这种双向的财产约定则不能随意反悔。
也正因协议生效不依赖登记,本案才会出现男方去世后其父母不配合过户的麻烦。在此提醒各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最好保留签订过程的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明确财产的具体信息;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日后配偶的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徒增讼累。
案情简介:
张志强与王梅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小小。在张小小5岁时,张志强因病去世。张志强生前曾与妻子王梅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房屋、某小型轿车及所产生的收益归王梅个人所有,张志强自愿放弃相应的财产权利。
张志强去世后,张志强的父母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王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确认协议约定的房屋及车辆归王梅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志强与王梅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经笔迹鉴定确认协议签字系张志强书写,故应系张志强本人行为。张志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处置的房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王梅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以及房屋、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张志强父母协助原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
案例索引:山东高法《夫妻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2026.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