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离婚3天,前夫再婚并在半年内生育子女,可以要求前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有这样一个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父亲老张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宅,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张先生没有表明放弃继承,但迟迟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近日,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李女士想知道,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一、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李女士可以主张分割的继承房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赠与或通过法定继承实际取得;
2、没有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张先生所有;
其次,结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之规定,老张留下的这套房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提出要求分割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该司法解释等于明确支持该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应该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进行分割。
二、法理分析。
从实体上说,在老张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老张的遗产,应该在其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等之间进行分割;如果老张只有张先生一个法定继承人的,则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在老张过世的那一刻起,张先生即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从程序上来说,即使张先生享有物权,但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其尚未在法律程序上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等,因此李女士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此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其中,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的。
三、处理方案。
1、实际上,此时,张先生的不作为正侵害着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女士可以督促张先生尽快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甚至可以起诉要求张先生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继承手续,待房产过户到张先生名下时,李女士就可以主张分割了。不过,这种处理,只适合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个的情况,如有多人继承的,则无法提起诉讼,毕竟牵杂着他人利益。
2、如果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开始后,关于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张先生涉及另外一个诉讼。则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如无法即时解决问题时,李女士可以先积极收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线索等证据,并在继承人实际分割该房产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
4、不过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在司法实务中,就碰到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继承,在离婚后又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转回的情形。而这种,就很难防范,只不过给对方增加了恶意规避法律的成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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