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房产登记继父、继女共同共有,继父离婚时,继女可以分一半房产吗?
2010年8月24日,李某父亲向被告张某转账55万元。
2010年8月26日,李某与张某购买鞍山三村房屋,购买价格为193万元,其中首付60万元,商业贷款133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张某。同日,被告张某向房屋出售人转账55万元,其余5万元由李某父亲以现金方式交给房屋中介。
2010年10月13日,鞍山三村房屋登记在李某、李小某及张某三人名下。
2011年8月14日,李某母亲向张某账户存入39万元。李某称鞍山三村房屋的还贷均来源于李某父母的出资。
2021年3月21日,李某与张某经由浦东法院判决离婚。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李小某对房屋对购买房屋虽未出资、无贡献,但其产权份额来源于李某与张某的赠与,因李小某是未成年人,法院酌情确定李小某的产权份额为20%。
如果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那么法院会视为房产涉及到第三人权益,不在离婚案中处理这套房产。如果离婚时子女未成年,那么夫妻俩就是子女的全部法定代理人,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中处理这套房子。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如果孩子加名的时候很年幼,且对购房款无实际贡献,法院通常会酌情调低孩子对房产的份额(比如案例中,在三人共有房产的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对房产的份额定为20%)。
此外,如果一方的长辈对其购房有非常重大的贡献,法院也可能在综合各项因素后,酌情提升该方对房产的份额。
案号:(2022)沪0115民初9665号
作者:吉鎏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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