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配偶一方作出的行为对另一方也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一方婚后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时,可以对该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家事法律圈微信公号 协议离婚同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律师子女抚养家事律师抚养权纠纷抚养费拆迁安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纠纷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继承律师离婚离婚律师精神损害赔偿继承人继承律师继承纠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财富传承,继承,继承律师,福州继承律师起诉离婚遗产遗嘱遗嘱效力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婚房被他人代持,离婚时能不能分?2024年4月2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丈夫擅自将房产赠与私生子女,妻子可以追回吗?2024年4月25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2024年4月23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房子负资产了,离婚怎么分2024年4月22日福州律师原创:夫妻一方原则上无法追回另一方打赏主播的款项-《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解读2024年4月15日福州家事律师原创:吓人!婚前房产办理公证赠与妻子,最终男方还可撤销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