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五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五位堂兄弟,即刘某的五位侄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五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刘某的生女,自幼随母亲改嫁,是刘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主要由五被告赡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归五被告继承所有。关于王某主张排除妨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青岛中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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