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有效吗?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法院风景线。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类型包括主张变更抚养费、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要求对方负担单独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夫妻一方发现所抚养子女系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而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案件等6大类,其中主张变更抚养费类型在该院调研选取的70件案件中占比接近7成。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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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包括子女抚养在内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不可割裂。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通常系综合考虑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各种因素,采取“一揽子”的解决方式。故当事人应尊重原有协议的效力,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不得变更。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判断是否有必要增加抚养费,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院应根据举证情况,审查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况相较原协议或原裁判之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至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实践中除非主张减少抚养费一方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患重大疾病、失业等导致负担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降低等情形,否则不应支持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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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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