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配偶一方作出的行为对另一方也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一方婚后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时,可以对该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家事法律圈微信公号 协议离婚同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律师子女抚养家事律师抚养权纠纷抚养费拆迁安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纠纷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继承律师离婚离婚律师精神损害赔偿继承人继承律师继承纠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财富传承,继承,继承律师,福州继承律师起诉离婚遗产遗嘱遗嘱效力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2024年5月10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配偶去世,生前给第三者的财物还能追回来吗?2024年5月8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2024年5月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2024年5月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婚房被他人代持,离婚时能不能分?2024年4月2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丈夫擅自将房产赠与私生子女,妻子可以追回吗?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