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廖芳(化名)与高峰(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高峰开办了公司,廖芳在家操持家务,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 2019年5月,高峰与王丽(化名)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高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王丽转账几十万。廖芳认为,高峰转给王丽的财产属于其与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3月,廖芳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峰赠与王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丽返还赠与款397463.87元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丽辩称,其与第三人高峰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峰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廖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高峰在未征得妻子廖芳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王丽,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廖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然王丽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峰已婚,但其已收取高峰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廖芳的利益,且高峰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王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高峰赠与王丽共计396963.87元,依法判决确认高峰向王丽赠与396963.87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庭前王丽退还给高峰的229999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 ,被告王丽向原告廖芳返还101755.97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王丽向廖芳返还了103375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因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适婚青年,无论男女都应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珍爱名誉,切莫掉入泥潭不能自拔,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作者:潘秋琪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三者”返还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共同财产婚内共同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纠纷赠与行为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诉讼中债务人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将房、车全归给女方,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结果法院还没支持,这是为啥?2025年5月12日福州律师评析:老人两地奔波养孙至入园,儿媳离婚翻脸不认账!垫付奶粉钱全泡汤,带孙费到底能否索回?2025年5月9日福州律师评析:母亲送老二家一套房,条件为照顾饮食起居,后老二需搬离,母亲提出要孙子辞职照顾,无果后母亲起诉撤销赠与,这时法院会怎么判?2025年4月28日福州律师分享:配偶私自向子女赠与房产或钱款,我能追回吗?2025年4月27日福州律师分享: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4月24日专业福州婚姻律师告诉您:委托律师起草夫妻财产协议在财产分割上有较大优势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