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养父事故身亡,养子是否有权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小乙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第一个时间条件,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修正后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旧法规定收养要签订书面协议,新法规定收养关系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本案需要审查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看王小乙主张的收养关系是否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因为这是一个发生年代比较久远的事实,通过相关知情人的陈述,王小乙出生于1973年,到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时已年满19周岁,可以推定该事实发生在王小乙年满10周岁之前,也就是说足以推定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
关于第二个有收养意思表示的条件,王乙因未娶妻生子,其将长兄之子过继过来当作自己的子嗣抚养,并由其养老送终,符合当时当地民俗,并且把户口登记在一起,农田承包也是作为一户,非常明确的向组织和社会群众表明了收养的意思表示。
关于第三个共同生活的条件,王小乙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实王乙与王小乙一家三口同吃同住几十年直到王乙去世为止的事实。另外,王乙收养王小乙完全符合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法定条件,且未违背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王小乙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乙之间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王小乙有权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小乙因本次交通事故主张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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