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现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01 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01民终937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02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案号】(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03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号】(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04 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案号】(2018)吉04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4
05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号】(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06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号】(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07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案号】(2018)京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
01 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23)陕07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14-003
02 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从而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案号】2024-07-2-014-002
【入库编号】(2021)鲁01民终9515号判决
03 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3)川0107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1
04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01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梁某玲诉温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案号】(2024)粤14民终99号裁定
【入库编号】2025-01-2-015-001
02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03 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1-2-015-001
04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015-001
01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
01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01 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自行购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1)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2)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基于双方存在法定身份关系而进行的保护,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案号】(2019)沪01民终1211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0-001
01 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案号】(2021)赣08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01 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02 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4-2-022-001
03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1)粤民辖340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1-2-022-001
04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01 赡养费金额的确定——王某贞诉王某召等赡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确定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老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和护理,给予精神慰藉;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案号】(2023)黑1005民初741号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2
02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
【裁判要旨】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强制义务,该义务不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成年子女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以赡养协议已免除己方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沪02民终943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1
03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父或母再婚时,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诉请法院判令该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晋05民终146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4-001
01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案号】(2021)赣02民终68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0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门同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应当依法支持。
【案号】(2023)川1102民特4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6-001
02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入库编号】2024-18-2-026-00
01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具有特殊性。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改变,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基础条件可能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发生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产生新的需求,构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新事实。生效调解书虽确认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达成的协议,但若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有争议而导致探望权无法实际行使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另行提起诉讼。
【案号】(2023)粤52民终138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1-2-027-001
02 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4-18-2-027-001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微法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