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满60周岁,能否诉求子女赡养? 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人子女赡养父母,自古以来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未满60岁的老陈,却因为赡养费的问题与儿子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 父亲 体弱多病无收入,要求儿子赡养 老陈年近六旬,育有儿子大陈、女儿小陈两个孩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老陈与妻子在大陈15岁、小陈7岁时离婚。双方约定:小陈由老陈直接抚养、大陈由妻子直接抚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陈患上了高血压和糖尿病,经常需要费用治疗,加之身体原因无法工作,老陈失业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面对生活的困境和身体的病痛,老陈想到,儿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除了小陈照顾自己之外,大陈却对自己不管不问。后老陈诉至法院,要求大陈向其支付赡养费。 儿子 父亲未满60周岁,不符合赡养条件 对于不给付父亲赡养费,儿子大陈表示,父亲未满60周岁,还没到法定需要赡养的年纪,不应该支付赡养费。而且自己从小随母亲生活,妹妹小陈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抚养过自己,应由小陈尽赡养义务。母亲也患有疾病,自己负担也很重。 法院: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应给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大陈提出原告未满60周岁,未达赡养条件,不应支付赡养费。 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并不等于父母只有成为老年人,即年满60周岁后,才有权要求子女们赡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虽未满六十周岁,但确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孝道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种传承,“从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理念到赡养老人成为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道德,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我们应该用自己的力量让父母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夫妻共同财产忠诚协议拆迁安置法定继承纠纷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离婚律师精神损害赔偿财富传承,继承,继承律师,福州继承律师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所撰写假结婚案例评析文章收录于《福建律师》2024年第5期2024年12月9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年9月2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2024年5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2024年4月28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全国妇联权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顺利召开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