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郑西雨与其妻子张慧萍(已故)生前育有二子,大儿子郑某1(本案被告),次子郑建洲(已故),原告郑某2、吴某系郑建洲的女儿和妻子。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6年6月24日死亡,其次子郑建洲于2015年10月27日死亡。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4年购买福建工程学院位于鼓楼区××街道西洪路××(××)2座302单元。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3年已支付一笔购房款5502.55元,该房产于1994年6月20日房改。郑西雨死后,郑某1继续以郑西雨名义补办了购买讼争房相关手续及补交了11986.81元的购房款,办理期间被告郑某1曾发电报给郑建洲一起交款,并于1998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R9815260,房屋所有权人为郑西雨。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1在郑西雨死后的出资仅能作为债权,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并判决该公房由郑某1依法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其补交的11986.81元,由郑建洲的妻儿支付一半。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因为房屋产权取得往往需要一个过程,而生活中,被继承人在支付公房首付款后房屋产权尚未取得前过世的情形亦十分常见。且该公房产权的取得必须是将相应款项均已缴纳完毕,这就必然发生由继承人之一补交了剩余款项方才拿到产权证的情况。那么,对于该补交剩余款项的行为能否据此主张是与被继承人按出资比例享有产权份额呢?很多交款人认为能够取得相应的份额。但作为长期经办继承案件的专业福州继承律师看来,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公房往往使用了被继承人的工龄等身份属性,该公房依法应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对于补足的款项,则可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由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福州本地法院已有多宗案例支持了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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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2572号“郑某1、郑某2继承纠纷案”,见《郑某1、郑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守霖,审判员俞贤忠、杨淑艳)(20170808)。